身體有病不是法定隨時解除合同理由,不能緊急辭職。【法律依據】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條,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本文到此結束,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。